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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20-10-26 15:34 来源: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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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二市监撤罚字[2020]3

  关于撤销吊销长春市国强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

  企业名称:长春市国强物流有限公司

  登记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以西河东路以南天富北苑93单元406

  法定代表人:林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5756173999C

  本局于202076日收到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长二检民(行)行政违监[2020]22010500001号)。经核查,林志强、葛宝霞身份证被冒用办理变更登记事实成立,该公司未年报非林志强、葛宝霞本人主观故意,该企业符合《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被吊销企业处罚决定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具备撤销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处罚决定的条件,我局决定恢复该企业经营资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公司吊销情况表,证明公司于2020628日被本局吊销。

  2、林志强、葛宝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主体身份。

  3、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证明林志强、葛宝霞身份证被冒用事实成立。

  4、林志强、葛宝霞询问笔录,证明林志强、葛宝霞身份证被冒用事实成立。

  本局认为,林志强、葛宝霞身份证被他人冒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未年报非林志强、葛宝霞主观故意行为,依据《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应当依法撤销吊销长春市国强物流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0717日在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了拟撤销吊销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

  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本局将通过门户网站、专门网站公示本决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