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通知公告

2020年长春市婴儿学步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时间: 2020-04-24 08:43 来源: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1 抽样方法

  1.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1.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1.2.1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它形式标明合格(合格证、合格报告、企业相关人员确认等方式均可)的产品。抽样方法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利用骰子或扑克牌产生随机数进行抽样。

  1.2.2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样时,婴儿学步车产品抽取2辆,1辆为检验用样品,1辆为备用样品。

  1.2.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3样品处置

  1.3.1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当场用封条封口。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人和被抽样销售者代表签字以及抽样单位等相关信息。

  1.3.2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由抽样机构在规定时限内送达检验机构,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

  1.3.3在市场上抽样,抽样人员应按销售者提供的信息填写抽样单,让销售者签字盖章。条件具备时,销售者还要提供所抽样品的生产者信息并盖章确认。

  1.3.4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后应立即入库并登记,样品流转要有明确记录。

  1.3.5备用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处,在整个保存期间应保证签封完整无损。

  1.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被抽查销售者相关信息。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查方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确认。

  2 检验要求

  1 婴儿学步车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GB 14749-2006

  检验方法

  GB 14749-2006

 
 

  1

  材料质量

  4.1.1

  5.3

 

  2

  特定可迁移元素最大限量

  4.1.2

  4.1.2

 

  3

  金属表面

  4.2

  4.2

 

  4

  木制部件

  4.3.1

  4.3.1

 

  5

  危险夹缝及孔、开口

  4.3.2

  5.4

 

  6

  弹簧

  4.3.3

  5.9

 

  7

  外露突出物

  4.3.4

  4.3.4

 

  8

  可触及部件

  4.3.5

  GB 6675-2003 A4.4A4.5A4.6A4.7A4.9

 

  9

  绳索/弹性绳等绳状物

  4.3.6

  4.3.6

 

  10

  锁定、折叠和框架调节装置

  4.3.7

  5.6

 

  11

  挤夹、剪切

  4.3.8

  5.4

 

  12

  跨带宽度

  4.3.9

  4.3.9

 

  13

  座位

  4.3.10

  5.7

 

  14

  学步车脚轮

  4.3.11

  4.3.11

 

  15

  框架离地高度

  4.3.12

  4.3.12

 

  16

  防撞间距

  4.3.13

  5.8

 

  17

  静态稳定性

  4.4

  5.9

 

  18

  动态稳定性

  4.5

  5.10

 

  19

  静态强度

  4.6

  5.11

 

  20

  动态强度

  4.7

  5.12

 

  21

  碰撞强度

  4.8

  5.13GB 6675-2003 A4.4A4.5A4.6A4.7

 

  22

  燃烧性能

  4.9

  4.9

 

  23

  用于包装或学步车上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

  4.10

  4.10GB 6675-2003 A.5.10

 

  24

  产品标志和使用说明

  4.11

  4.11

 

  注: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4749-2006 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