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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 2020-03-09 12:49 来源: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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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利用社交平台 销售假冒口罩

  2020年2月14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接到公安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称有人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经查,当事人胡某、郭某、隋某、张某某4人为谋取利益,以胡某为源头,层层加价,通过微信向消费者销售标称品名为“华鲁”的医用外科口罩,经与口罩标称厂家核实后,当事人销售的共计1.2万只“华鲁”医用外科口罩全部为假冒产品;另外经查,4名当事人还存在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4名当事人共处罚没款合计77.71万元。

  评析:当事人在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病疫情期间,置国家安全与人民群众利益于不顾,无证无照销售假冒医用口罩,市场监管部门予以从重处罚。

  案例二:为谋不当利益 哄抬酒精价格

  2020年2月3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接到案件线索,称长春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违规经营。经查,当事人销售乙醇无水114.076吨、次氯酸钠86.41吨,未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病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8号)“自2020年1月25日……购销差价率不得超过25%”的规定,存在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款25万元。

  评析:在全国上下共同抗击疫情背景下,当事人为谋取利益,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肆意夸大商品功效 欺骗老年消费者

  2019年1月23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长春市某医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经查,当事人通过免费体检、免费试用、无偿泡脚等方式吸引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参加学习讲座、集体活动,通过明示和暗示谎称AWA胶囊(今脂善牌壳聚糖胶囊)、生物波酒等商品具有治疗功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

  评析:当事人利用学习讲座、集体活动等会销方式,宣传其销售的“保健品”具有治疗功能,内容夸大不真实,具有欺骗性,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未经消费者同意 违规推送广告

  2019年4月28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手机中接收到某品牌的短信广告推送,而其本人并未向该品牌提供过任何个人信息。经查,当事人深圳市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长春开展经营活动期间,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向消费者发送该公司商业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评析:当事人在未取得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的情况下,违背消费者意愿,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案例五: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 诱导消费者选购

  2019年4月10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长春市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误导消费者。经查,当事人授权其工作人员,以客户经理身份发布微信朋友圈,宣传其房地产项目。宣传内容中存在绝对化用语;宣传的配套设施属于规划在建项目(尚未建成),但在广告宣传中均未注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5万元。

  评析:当事人发布具有诱导性房地产广告,采用夸张的语言诱导消费者选购,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广告宣传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

  案例六:为求个人私利 销售假冒配件

  2019年6月18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长春市某经贸有限公司购买的汽车配件是假冒的,请市场监管部门帮助维权。经查,当事人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情况下,从互联网上购进标注有“HONDA”(本田)标识的汽车配件,其中:空调滤清器300个,机油滤清器100个,刹车片130个,气囊40个,车门限位器5个。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上述侵权商品,并处罚没款5万元。

  评析: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既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损害了公众利益。

  案例七:不顾群众利益 经营不合格食品

  2019年8月14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接到案件线索,称长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辣白菜不合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检测机构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辣白菜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测机构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某品牌辣白菜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处罚没款5万元。

  评析:食品安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把质量关,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杜绝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八:损害师生健康 经销过期食品

  2019年3月11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净月分局执法人员对长春市某高校食堂厨房加工间进行检查时发现:在炒菜间冰箱内有10袋烤肠,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为谋取不当利益,采购已过期烤肠,经加工后进行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上述过期食品,并处罚没款合计5万元。

  评析:师生健康关系重大,当事人为了利益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但影响食用者的身体健康,也伤透人心。

  案例九:高价销售 获取暴利

  2020年1月26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长春市某大药房私自涨价售卖口罩,请市场监管部门帮助处理。经查,当事人购进700个防护口罩,在销售时未标明商品实际价格,抬高价格进行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2.7万元。

  评析:在全国抗击疫情期间,当事人置法律于不顾,随意抬高防护用品价格,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不合格肥料藏隐患 违法经营受处罚

  2019年5月23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接到案件线索,称吉林省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掺混肥料。经查,当事人2019年3月9日生产的掺混肥料,经检测机构检验,判定该批肥料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对库存的5吨掺混肥料进行了查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上述不合格商品,并处罚款2.5万元。

  评析:农资产品涉及农村消费者切身利益,不合格农资产品将会影响农作物的生长,严重的甚至造成绝产绝收后果。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且对购买者的生产、生活留有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