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市监企听告字〔2020〕1号
吉林省大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37户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执法人员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税务部门查询登记信息,当事人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连续两个年度无申报的纳税信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等相关规定,涉嫌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姜馥 李乃夫 联系电话: 88500527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6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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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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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